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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部分

    快捷c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该鱼钩为上黑钩,有国产、进口两种,国产为江苏产品,另一种为日本产,广东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装并经销。乌鲁木齐除四方贸易公司(渔具专营公司)经销外,各渔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发给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

    这些鉴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它们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五、发现夹河子干渠中的摩托车

    这在当时,与乌鲁木齐“819”案件没有直接联系,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普通案件。我把发现摩托车案放在这里来写,主要是不想违背时间顺序。同时也想说明一下,一个大案件背后的线索是多么扑朔迷离,你认为毫无关联的案件,等到真相大白时,却是这一案件的有机部分。

    8月20日,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派出所民警王辉在镇上办事,看见两个民工推着一辆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摩托车前后带都没有气,型号与王副镇长丢失的摩托车相同。他觉得可疑,于是上前盘问,

    二位民工开始回避,后来如实说出,摩托车是他们在夹河子干渠大桥下摸鱼时发现的,二人把它打捞上来。

    民警王辉把二民工连同摩托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立刻通知王吉江副镇长到派出所辨认。王吉江一眼认出这辆阵托车就是他借给堂弟王吉平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前后带多处被刀割破,车牌也被卸掉,又被丢进干渠,造成此种情况背后的原因很令人怀疑。

    派出所立即对夹河子干渠大桥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情况上报玛纳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8月21日,刑警大队魏新生大队长带领侦察员,到夹河子干渠大桥查看现场。从现场桥栏杆处摩擦的痕迹看,摩托车是人为地由桥上推下,坠入渠中。摩托车前后带也是人为割破。刑警大队认为,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不是普通的盗窃案,而是一起抢劫案。犯罪分子抢劫摩托车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作其他案件准备交通工具。由于王吉平与摩托车一起失踪,据此推断,王吉平很可能已经遇害。

    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案情上报到昌吉州公安局,并制定了“以车找人”的侦查方案,此案由县局主管刑侦的政委张雄仕和魏新生大队长负责,并于当天向有关地区发出了协查通报。

    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见到通报后,派人到玛纳斯县刑警大队了解案情,并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探讨此案与石河子两案及乌鲁木齐市“8·19”案件串并的可能性。

    从时间表上看,该摩托车失踪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与“8·8”案件之间,而“7·5”案没有摩托车,“8·8”出现摩托车;从抛车地点看,又恰在141团与149团场之间,应该说疑点是存在的。但由于王吉平的尸体没有找到,其他证据又不充足,没有发现并案的有力条件。因此,此案暂被当作个案,由玛纳斯刑警大队单独立案侦查。

    六、发现缝鞋匠

    这是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三案并案之后,警方取得的第一个重大进展,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局长在总结案件侦查过程时说,发现缝鞋匠,是案件的一个转折点。

    “8·19”案件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公安局都极为重视。乌鲁木齐市迅速成立了由局长张彦勇、副局长张海亲自指挥的专案组,全力推进侦查工作。区厅杨德禄副厅长多次来到市局刑侦处,和大家一起研究工作。

    “8·19”与石河子“7,5”、“8·8”并案后,杨德禄副厅长代表公安厅,召集两地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并案侦查后的工作原则。要求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两地的公安部门,在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在区厅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做战。发现重大线索必须及时互相通气,三案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两市刑侦部门共同享用。

    区公安厅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第一,犯罪分子的窝点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的前期活动,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在抢劫到现金后,很可能返回石河子。因此,虽然“8·19”案的案发地在乌鲁木齐,但侦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石河子。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杨德禄副厅长决定,把乌鲁木齐“8·19’”案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线索,移交给石河子公安局,由石河子刑警大队依据实物,迅速铺开调查工作。

    根据杨厅长的指示,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队长龚兴言、技术科长江援朝来到乌鲁木齐刑侦处,把提枪袋等重要物证,带回石河子市公安局。

    中午,龚兴言大队氏把查找提枪袋缝制人的任务,交给副大队长慈新光,安排他带领侦察员,依照原物,在石河子所辖范围内利用各种方式展开调查,一定要找到缝制此袋的鞋匠。

    慈新光决定,先从石河子市内查起。

    20日下午,慈新光在石河子老街上找到专卖轧鞋物品的批发店,向他们展示了实物。店方介绍,他们所售的缝鞋线都是两股线,没有销售过三股线,更没卖过棕色三股线。

    8月21日,慈新光带领侦察员来到市环卫处,从那里了解到城区有60多个注册的个体鞋摊。上午,他们一口气找了其中的20家,无一家使用过三股线。

    慈新光反复观察提枪袋,缝制的棕色三股线比较粗糙,他想,这会不会是下边团场使用的劳保鞋用线?他立即把这个想法向龚兴言做了汇报。龚兴言同意暂时放弃石河子城区的工作,到下边团场寻找线索,并划定了第一批重点区域,包括莫索湾垦区149团、147团、145团和下野地垦区的122团、141团。如果没有线索,再扩大范围,直到把农八师(石河子)所有团场的全部鞋匠,都调查一遍。

    吃过午饭,慈新光和姜笑天带车出发,直奔莫索湾。路上汽车出了毛病,他们延误到晚上。结果只查了145团的6个鞋摊,没发现线索。来到147团时天已经黑了,他们没停留,把车直接开了过去,到专案组驻地149团住宿。来到149团场,慈新光跟派出所联系,连夜查访了当地的4家鞋匠(到家中访问),结果在其中的两家发现棕色三股合成线。

    事情终于有了推进,慈新光和姜笑天都很高兴。

    在慈新光等人查访缝鞋匠的同时,石河子市电视台公布了乌鲁木齐“8·19”案件的部分案情,并反复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现场遗留物证,动员群众提供线索,扩大线索来源。

    当天晚上,从莫索湾公安局赶来的刑警魏江年、罗爱江向慈新光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147团有个女鞋匠,看过电视说,她曾缝过电视里那样的包(提枪包)。

    这条线索太重要了。这简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姜笑天离开149团,驱车40多公里,径直来到147团派出所。彭所长派人找来那个女鞋匠。这时,大家都抱着很大的希望,然而,这位姓周的女鞋匠看过实物之后摇摇头,面有难色地说:“这个包不是我缝的,我缝的那个包有1米长,20公分宽。颜色也不一样,那个是带点黄色的毛毡包。”

    女鞋匠张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泄气。

    既然来到147团,其他鞋匠仍要走访一下的。慈新光对彭所长说明了这个意思。

    彭所长说:“离咱派出所不远的市场口上,就有三个鞋匠,你们先去看看。”

    他派治安员李亚东带慈新光、姜笑天过去。果然看见三个鞋匠并排坐在路口上。两女一男,刚刚来过派出所的周鞋匠在最北边,男的在中央,最南边仍是个女的,每人相隔两三米。

    男鞋匠叫朱新志,40多岁。慈新光把包拿给他看,问:“你做过这样的包吗?”

    朱鞋匠拿过去瞧了瞧,又翻过来看底。慈新光觉得有门儿。大约看了两分钟,他抬头看慈新光,说:“你问这干啥?”

    慈新光这时亮出身份,说:“为了一个案子,想了解下情况,看这个包是不是你做的。”

    朱鞋匠说:“这个包是我做的,当时跳线,缝不成,手工是她儿子缝的。”他指了指南边坐着的那个女人。

    慈新光又把包儿拿给那个女人,她看了看说:“这是刘兵缝的。”

    刘兵是她的儿子,她现在帮儿子看摊。

    真是没有想到——方才大家还觉得泄气,现在柳暗花明又一村,令人大喜过望。

    慈新光把朱新志和刘兵的母亲请到派出所,不久刘兵也找了来。刘兵小个很矮,看上去与他的年龄不大相符,像个孩子,嗓音也未脱童声。但他善谈,比朱新志和他的母亲都爱说话。

    据朱新志和刘兵介绍,大约在5—6月间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拿来白色呢料和帆布带。开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机器缝,因他的机子跳线,没缝成,只扎了一条线,交给临近鞋摊的刘兵。刘兵继续用手工缝,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才把手提袋缝好。

    慈新光立刻打电话向龚兴言报告:缝鞋匠已经找到:缝制人之一是147四个体修鞋户朱新民,41岁;另一名是原147团制板厂工人,现个体修鞋匠刘兵,男,26岁。龚兴言要他立即回市局汇报。

    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周传强、龚兴言、江援朝,以及区公安厅张卓敏、兵团公安局刘钊在等他们,大家都很兴奋。

    很快,朱新志、刘兵及刘兵的母亲作为证人,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依据区厅规定的重大线索共同享用的原则,刘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证言之后,又被请到乌鲁木齐市局,再次做了访问笔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还请他们帮助为犯罪嫌疑人做模拟画像(画像须不断通过新的线索,进行完善)。

    经过多次谈话,刘兵母子,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

    第一,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一个本地人,另一个说话口音很好听,是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第二,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但车身上没有尘土。

    这一条很重要,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汽车行驶上去像走在尘土汇聚的“河流”里。车身干净,说明他们的出发地不远,很可能就在147团附近。

    第三,因缝包过程较长,这期间,缝包人与刘兵有过多次对话,对话中对方曾提到147团粮站和油库的人名,经核实,147团这两个单位确有其人。

    这再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147团附近,或者就在147团,他们对147团场的情况是相当熟悉的。

    第四,缝包人所骑是一个黑色油箱的摩托车。

    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样,找到缝鞋匠,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也有着两点缺憾:

    第一,刘兵原是147团场职工,认识吴子明全家,惟独不认识吴子明。因吴子明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刘兵没跟他见过面。否则,案件在我们找到缝鞋匠之时就可以告破,可惜只差这么一点点,就错过去了。

    第二,刘兵好讲话,但他小时候受过病,智力上有些问题。他十分肯定地说:“讲本地话的是大个子;那个小个子说话好听,是河北、东北那边的人。”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不相符。警方反复询问这一点,刘兵肯定地说:“我跟他们呆了两个多小时,他们还吵吵着要在饭馆订饭,这还能有错?”朱新志的印象比较含混,由于刘兵一再坚持,他也倾向了这个说法。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最长,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高的可信度,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进。

    情况上报到区公安厅,张秀明厅长、杨德禄副厅长都非常高兴。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附近,这一结论是清晰的,理由相当充分。综合以前的种种迹象: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团,他的值勤证莫名其妙出现在147团中学院内,“8·8”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团,现在又获得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提枪包在147团缝制,他们熟知147团场职工的姓名和情况,他们所骑的摩托车车身无土,说明他们没上公路——这些情况均证实了这一点。

    1997年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的指示,调整侦查力量,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147团场。

    8月24日,为了加强一线的力量,区公安厅决定,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抽调部分侦查骨干,充实石河子方面的侦查工作。

    大兵压境——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团场。

    七、枪支鉴定

    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支种类,这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然,就当时来说,新疆的警察还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他们掌握的线索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二人,其中一个本地人,另一个为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鉴定枪种,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与北京并案问题,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子两案发生后,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

    然而,还是存在着疑点,疑点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出入;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

    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是“八一”式或其他型号自动步枪。他的一个同学8月19日恰好在现场,这个同学说,嫌疑人使用的肯定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但他又描述不好,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

    刘豪杰是个细致人,未获得确凿证据之前不做结论。因此,在前期的鉴定报告中,仍沿用了技术部门已有的结论,但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怀疑和看法。

    为了弄清枪种,刘豪杰请示市公安局和区厅四处,从驻军和武警部队调来数十支不同型号的自动步枪,刘豪杰和张卓敏等人在军区靶场打了100多发子弹,样本全部带回技术科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表明,“五六”式的疑问越来越多,而现场弹壳与“八一”自动步枪的子弹样本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

    8月23日,刘豪杰的想法已基本形成。这天张彦勇局长、张海副局长在市刑侦处黄亚波的办公室听取汇报,刘豪杰提出了他的见解,他倾向于“八一”枪,但因事情重大,他不好下最后决心。

    屋里的气氛是很宁静的,大家都感觉到“拍板”的压力。

    张海副局长问:“是差异点多,还是共同点多?”

    刘豪杰说:“几乎没有差异点。”

    张海干脆地说:“既然这样,那就定。”

    至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局对枪种的认定基本上定为“八一”枪,并上报区公安厅。为慎重起见,在通报中仍把“五六”枪与“八一”枪均列入排查范围,以防疏漏。

    第十三章

    一、北京:新疆发生特大持枪抢劫案

    1997年8月19日20点,新疆公安厅给北京发出明传电报,通报了8月19日12时,在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发生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杀害7人击伤5人,抢劫人民币约14o万元的案情。

    此案引起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

    首先,这是由于案件性质的恶劣。一次杀那么多人,作案地点又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合,光天化日之下抢劫140万元巨款,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手段凶残,全国罕见。

    其次,犯罪分子携有枪支。这一类特大案件的持枪歹徒,抢劫巨款后,会在全国范围内流窜,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第三,此案发生在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北京需要安定的局面,全国都需要安定的局面。中央领导对公安部门多次指示,要解决好全国的社会治安问题。中央领导直接关心的北京“3·31系列涉枪案至今未破,新疆又发生大案,这无疑给公安部增添了新的压力。

    公安部五局的首脑们密切注视着这一案件的续报情况,迅速提出:查一查新疆案件与北京系列涉枪案有无联系。

    新疆案件,就新疆公安厅当天发给公安部的明传电报的内容看,与北京的“3·31”系列袭军袭警案,无论在袭击对象、作案方式上都有着很大不同。与北京“12·16”案,虽同属在市场上持枪杀人抢劫,也有很大差别。作案地点横跨3000公里,而且,北京“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81—1”式自动步枪,当时新疆的电报中认定的是“五六”式自动步枪,犯罪工具也不相同。

    尽管如此,公安部五局出于对首都治安的考虑,也出于对案情的敏感,仍然提出了串并案的要求。

    两地案件的串并,尤其是这样两串大案的串并,是需要条件的,是两串案件的现场物证的同一认定。这里的关键环节,首先是对枪种的确定。

    新疆的案情报告一上来,五局局长张新枫就直接打电话给黑龙江省枪弹专家崔道直,询问“五六”式自动步枪和“八一”式自动步枪在枪弹痕迹上有什么不同?这是一个关键点。崔道直告诉他:“相似的地方很多,但有着一些技术上的细微差别。有经验的专家经过精细的比对能够分辨出来,但对‘八一’弹接触少,缺乏经验的人,不容易做出判断……”

    这个回答,张新枫感到满意,这恰好证明了他的一个怀疑,在枪种的鉴定上仍有文章可做。

    五局一处处长刘晓辉也有着同样的想法。

    五局的领导们,之所以对串并案如此敏锐,这与他们对北京系列涉枪案的熟悉是分不开的。一年来,张新枫局长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参与案情研究,做过多次指示。案情和案子的基本条件都吃进脑子里。刘晓辉处长从“3·31”首案起就出现场,以后一个个案子,“4·7”、“4·8”、“4·22”案,再以后的河北省徐水“7·27”案,北京冬季的“12·16”案,刘晓辉一个现场没丢过。案件的现场情况,犯罪分子的作案特征,都了解得很透。新疆案件发生,作案人凶悍的手法、s击技术和基本素质与北京系列枪案相像,而这样胆大妄为,作案从容,又枪法极准的歹徒,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

    奉张新枫的指示,刘晓辉向新疆公安厅提出送现场枪弹痕迹样品到北京鉴定的请求。

    依照程序,他打电话给新疆区厅刑侦处(四处)副处长张卓敏,提出送枪弹样品的意见。为减少请示时间,他又直接打电话给杨德禄副厅长。刘晓辉说:“两地案件串上了,破案的条件更多一些;串不上,对新疆的侦查工作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他的想法,得到了杨厅长的认同。

    在后来的采访中,张新枫局长说:“我希望他打响,那么多天,他抢劫枪支,总要打响的。他再次打响,破案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他的思想情结最重的一头,仍放在北京的案子上。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新疆的案子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并案成功,那将预示着停滞了一年半的北京“3·31”系列涉枪案,会有一个重大突破,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将重新启动起来,找到明确的工作方向。那距离破案,也就不远了。这正是他所希望的。

    8月23日,杨厅长亲自派人,把子弹送达北京。

    刘晓辉事先已打电话通知了北京市公安局二处傅政华和技术处王满仓,要他们直接去机场迎候。

    王满仓对在北京亮过相的“八一”枪弹十分熟悉,去年“12·16”’德胜门烟市抢劫杀人案发生后,为取得证据,他曾对现场提取的弹壳反复进行研究,并直接向“八一”枪的设计者请教。正是根据他的鉴定结论,才使得“12·16”案与其他案件串联在一起。

    市公安局的汽车直接开到停机坪,接回了来自新疆的宝贵的弹壳样品。

    从机场回来的路上,王满仓就找出了两地枪弹相一致的三个基本特征。回到技术处,他立刻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前面的比对鉴定工作。

    当天晚上,结果基本出来,但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他打电话给刘晓辉,话讲得十分婉转:“晓辉,有戏。枪种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是‘81-1’……”

    对北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的消息,其意义非同寻常。

    子弹对上了,根据这一物证,完全可以认定,新疆的一串案件,与北京的“12·16”案件,具备并案侦查的条件;又可以与北京“4·31”、“4·7”、“4·8”、“4·22”及河北徐水“7·27”案件串联起来。

    对于刑事侦察人员来说,有什么比与犯罪分子周旋一年半,投入大量的脑力和警力,案件忽然获得突破,更让人兴奋的?刘晓辉马上向张新枫汇报。张新枫局长大松了一口气,这一结论,完全证实他的推断,他连夜向白景富副部长做了汇报。

    按照张新枫局长的说法:现在到火候了,该开锅捡馒头了。熬了北京一年又五个月,熬了公安部一年又五个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终于又出现了。不愿他打响,又盼着他打响。按照时间波段看,再狡猾的罪犯,也该露头了。他抢了枪,不会永远束之高阁。沉寂了一年的案情,又连接上——根据他多年办案的经验,张新枫认为,这个案子要告破了。

    因事情重大,公安部五局组织刑科所复检。邢科所的专家斑茂森、周启黄一起来到北京市局。北京市局“3·31”专案组傅政华也参加了复检工作,大家仔细进行了研究,认为枪弹“认定同一”的鉴定没有问题。市公安局阮正义副局长,刑侦处王军处长过来,再复核一遍,仍觉得没问题。阮副局长当即拍板,把结论定下来。

    张新机局长向白景富副部长请示:邀请全国有关方面专家,立刻赶赴新疆,召开并案会议。这一请示当即得到批准。

    二、全国刑侦专家,汇聚新疆

    参加这次并案会议的专家,由白景富副部长亲自提名,各涉案地区刑侦部门的人选,张新枫局长和刘晓辉处长逐一商定下来。他们是:黑龙江全国著名痕迹专家崔道直,上海铁路公安局全国著名摹拟画像专家张欣,公安部刑科所专家班茂森,北京市局的傅政华、王满仓,河北省厅刑侦处长李乃良,保定市公安局副局长苏克强,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和刘晓辉。后夹,石家庄市刑侦处长马玉宁也赶到新疆。

    时间紧迫,这一方面是案情的要求,同时也是当时的政治形势的要求。党的十五大即将召开,公安部领导提出,要确保十五大的绝对安全,力争在十五大召开前破获此案。

    张新枫局长决定,25日起程,乘飞机直飞乌鲁木齐。

    事情商定下来的时候已经是24日的晚上——需要通知有关人员,需要马上订购机票。刘晓辉打电话给新疆驻京办事处的谢青,请她帮助解决机票问题。谢青说:“我知道你们要去新疆,我已经把票扣住了。”刘晓辉感到奇怪,问:“你怎么知道我要去新疆?”谢青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谢政委的女儿,对办案的事十分敏感,她说:“新疆发生了大案,你们肯定是要过去的。”但她没估计到刘晓辉要订10张票,她没有预留那么多,不过她说:“没问题,我再想办法解决。”

    第二天下午,张新枫一行人准时登上班机。崔道直、张欣从黑龙江和上海,直飞新疆。

    飞机降落在乌鲁木齐机场,自治区公安厅杨德禄副厅长在机场迎接他们。

    8月26日,与会的专家马不停蹄,在一天之内,驱车数百公里,查看了石河子“7·5”、“8·8”以及乌鲁木齐“8·19”三个现场,看了147团缝鞋摊,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连夜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

    崔道直、班茂森、王满仓、刘英豪、江援朝对现场提取的21件物证逐一研究切磋,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制定进一步深入查证的方案。

    张欣在短时间内接触了现场主要目击证人和二位缝鞋匠,画出犯罪嫌疑人的摹拟画像。

    8月27日,公安部五局在新疆公安厅召开“京、冀、新系列枪案并案侦查工作协调会”。会议由五局张新枫局长主持,北京、河北、新疆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刑科所及上海铁路公安局的枪弹检验、痕迹物证、摹拟画像专家等26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的专家听取了办案单位对北京1996年“3·31”、“4·7”、“4·8”、“4·22”等4起袭击哨兵抢枪案、“12·16”持枪杀人抢劫案、河北徐水县1996年“7·27”枪杀哨兵抢枪案,以及新疆石河子市1997年“7·5”持枪抢劫141团场原军械库、“8·8”149团场持枪杀害民警抢枪案、乌鲁木齐“8·19”持枪抢劫边疆宾馆商贸城案件的发案及工作情况的介绍,随后,与会专家根据上述9起案件的现场、物证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认真的研究,在9起案件能否并案、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侦查方向和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1993年3月31日至1997年8月19日,发生在北京市、河北徐水县和新疆石河子市、乌鲁木齐市的9起杀人抢枪、持枪抢劫杀人的重大恶性案件,系同一伙人所为,应予并案侦查。主要理由如下:

    11996年北京的“4·7”、“4·8”、“4·22”和河北徐水县“7·27’”等4起案件的作案工具为同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此为第一串案件。

    21996年北京的“12·16”案件和1997年新疆“7·5”、“8·8”、“8·19”4起案件的作案工具为同一支“八一”式自动步枪,此为第二串案件。

    3除北京“3·31”外,在其他8起枪案现场均发现、提取了弹底标识为“75—81”的弹壳或实弹,弹源一致。

    41996年3月31日北京石景山高井电厂西门武警哨兵遭袭击,被抢走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此后即接连发生了4起以“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为作案工具的系列案件(第一串);而第一串案件的最后一起,即1996年7月27日河北省徐水县某部弹药库哨兵被枪杀抢走一支“八一”式自动步枪案件发生后,又接连发生了北京和新疆的4起以“八一”式自动步枪为作案工具的系列案件(第二串)。此外,案件查证工作和案情分析表明,上述9起案件在侵害目标、作案准备和犯罪过程等方面具有同一的相对稳定的特点。

    大家认为,对重大系列案件的并案侦查,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一要积极,二要及时。这样可以为各涉案地区的侦查部门增加破案条件,有利工作;即使产生误差,也不会对涉案地的侦查工作造成误导。上述案件中的个别案件,虽无直接物证与其他案件并案,但根据现有情况和分析意见,会议仍认为,京、冀、新9起案件完全可以并案侦查。

    二、与会同志认为,虽然在北京及河北的6起案件的中心现场反映出作案人为一名,但新疆的3起案件均反映出二人,并案后,应以两名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开展查缉。会议根据各个现场反映出的情况,对二名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行为特点做了分析,确定了摸排的地域范围,即:二人共同或分别在北京和新疆生活过、有落脚点和关系人。据此需要重点摸排三种人:1与北京、新疆两地有某种联系的人;2严打以来的北京调犯;3有服役史或受过军事训练、或能接触并能熟练使用军用枪支人员。

    三、关于侦查工作,会议决定,北京、河北、新疆三地在继续做好原定工作的同时,应将并案后形成的新的情况梳理出来,重点向并案后的方向作调整,按照并案所提供的条件开展侦查工作。

    会上,张新枫局长代表公安部五局,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此次会议所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要向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报告,细化侦查工作各项措施,形成各自的工作方案。

    二、要组织足够的精锐力量投入侦查工作,落实责任制。

    三、北京、河北、新疆三地的侦查工作,由三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组织协调,三地之间以及和其他省区有关的侦查工作,由公安部五局协调。

    与会者一致认为,这次并案会开得非常成功,大家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明确了分工,明确了本地区的重点工作,坚定了破案的信心。

    8月28日张新枫返回北京。

    新疆区厅杨德禄副厅长亲自动笔,整理出会议纪要。刘晓辉起草了“京、冀、新系列枪案侦查工作意见”。两人彻夜未眠。

    公安部五局在《京、冀、新系列枪案侦查工作意见》中指出:京、冀、新系列枪案,犯罪活动区域跨度大,作案持续时间长,危害严重,中央、国务院领导极为关注。要求各涉案地区公安机关务必以高度负责精神,按照公安部“8·27”协调会要求,全力开展工作,力争在十五大召开之前取得重大进展。

    《工作意见》明确规定,由公安部五局负责系列枪案的统一调度指挥,各涉案地区公安厅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破案领导小组。公安部立即将新疆“7·5”、“8·8”、“8·19”案件通报全国,严密部署查控堵截工作。要求北京市公安机关突出抓好十五大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犯罪嫌疑人携枪潜回北京,造成伤害。新疆公安机关以案发地为重点,深挖犯罪线索。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及时通报案件侦破工作的情报信息,保证联络渠道畅通无阻。并制定周密的缉捕方案,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按照工作预案,果断处置。

    公安部“8·27”会议后,在侦查工作的总原则上,上下形成了统一的认识:

    北京和新疆两大战场,新疆要出情况;新疆方面,石河子要出情况;石河子方面,147团要出情况。

    北京和新疆,要查“一少一多”,北京在重点地区查少了的(去新疆的)本地人,新疆在重点地区查多了的北京人。

    张新枫局长回到北京后,立即把新疆并案会议情况向白景富副部长做了汇报,白部长对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做了五条指示:

    一、同意并案,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并案会议精神;

    二、五局刘晓辉处长暂不回京,配合新疆工作;

    三、请杨德禄厅长挂帅,亲临石河子一线指挥;

    四、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注意突出重点;

    五、并案后,工作条件有利了,一定要把犯罪分子的住所落脚点查清楚,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分子。

    这五条指示,立刻电传到新疆。

    新疆是主战场。

    新疆公安厅党委把侦破此案,作为头等大事,进行了详尽的部署;并上报自治区党委。区公安厅委托杨德禄副厅长直接负责这一案件的指挥工作。鉴于公安部已把此案定为1997年全国一号案件,按照公安部的指示,要求全体公安人员全力以赴,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此案在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取得重大突破。

    责任重大——此时,离十五大召开,仅有10天时间。

    第十四章

    一、新疆97系列枪案领导小组迅速成立

    “8·27”协调会后,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新疆方面迅速做出安排,因新疆的工作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就新疆方面,将此案称为“新疆97系列枪案”,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决定,成立新疆97系列枪案专案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厅副厅长杨德禄担任,副组长有杨海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副局长),张彦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长),张万顺(石河子市公安局长),成员有乌鲁木齐市局副局长张海,石河子市局副局长周传强,公安厅四处副处长张卓敏,兵团四处处长刘钊。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访问调查组,负责人周传强、张海。

    二、物证调查组,负责人刘豪杰、江援朝。

    三、线索查证组,负责人黄亚波、龚兴言。

    专案领导小组联络员:靳鹏,张建军。

    领导小组对“8·27”协调会议后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做了细致的研究,对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

    调查访问组,要理清以下几种情况:一、石河子地区自年初以来的外来人员,特别是北京、河北的外来人员;二、石河子地区“8·8”、“8·19”前后不在本地的可疑人员;三、北京、河北的调犯中刑满释放滞留我区人员及近几年刑满释放、假释、逃跑、保外就医、逾假不归人员;四、兵团农六、七、八师监狱近年内地调犯,特别是北京、河北调犯的详细情况,开展摹拟画像的辨认工作;五、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城内的临时工、翻译以及其他来自石河子地区的各类人员;六、各地懂得用钓鱼杆套狗的可疑人员。

    物证组,要深入细致做好以下工作:一、石河子“7·5”案件现场犯罪分子遗留的套狗杆的树种及属地、鱼钩鱼线的来源,鱼线的绑扎特点和持有人的生活区域;二、石河子“7·5”案件现场遗留鞋印的鞋样样本和撬压工具种类;三、乌鲁木齐“8·19”案件包枪毯的产地、质地、用途、进货单位、销售区域、处理(流出)情况及附着物成分;提枪袋帆布提带的产地、质地、用途及分布情况;现场墨镜的产地、质地及销售分布情况;四、查找可疑的黑色油箱摩托车;五、做好布控,注意发现被抢劫的现金的动向;六、尽快获取“8·19”被抢劫两个提包的样包。

    线索查证组的工作是:一、对普摸中形成的重点线索的查证;二、石河子147团场缝鞋匠提供的有关人员的查证;三、北京调犯中的可疑人员及在新疆关系人的查证。

    案件的重点区域为:以147团场为中心的石河子各相关垦区,含城区、下野地、莫索湾、新湖垦区(农六师)及玛纳斯县、沙湾县的有关区域。同时,在西至奎屯东至芳草湖垦区白范围内,各公安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运用摹拟画像,查找嫌疑人;

    交通部门查找黑色油箱的两轮摩托车;

    发现北京、河北刑满滞留当地人员中的可疑情况;

    注意发现与各物证(如被抢提包、被抢的捆扎现金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领导小组还决定,除石河子和乌鲁木齐两地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当地的调查访问,物证和线索查证外,从乌鲁木齐市局抽调部分侦查骨干,到石河子地区参与重点调查工作(这一工作,在全国并案召开前已经部署)。石河子城区公安局、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也要抽调足够的侦查骨干,按照专案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二、请战

    新疆警察,持别是新疆刊警工作条件比内地要艰苦得多。杨德禄厅长曾著文《新疆刑警“五大”析》,分析过新疆刑警工作量大、困难大、风险大、费用大、压力大的基本状况。由于